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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苗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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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公布日期: 099.03.05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03851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法規類號:
主  旨: 修正「苗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
如下:
一、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指定調處事項。
三、其它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縣縣長兼任;委員八人至二十人,
由縣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
公正人士聘兼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
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代表
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4 條之1   
本會委員對於調處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自行迴避。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綜合計
畫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局派
員兼辦。


第 6 條   
本會兼任(辦)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兼任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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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本部: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一號 
電話總機: 1999、外縣市(037)322150 傳真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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