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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
公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8.12.30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388706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制定「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
容:
第 1 條   
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保育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石虎,以恢復其族群之
存續與繁衍,並達成石虎保育與自然生態保育之目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各單位及所
屬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輔導或委託非營利性團體、生態專業團體,及學術機
                構協同辦理石虎保育行動,宣導石虎保育觀念,營造
                石虎友善棲息環境,推動友善環境耕作、本縣石虎族
                群數量調查及研究,並協調本自治條例之執行。
二、本府教育處:將石虎保育融入學校教育課程或活動。
三、本府工商發展處:鼓勵企業參與石虎保育活動。
四、本府水利處:營造本縣友善動物之水環境工程。
五、本府工務處:營造本縣友善動物之公路系統。
六、苗栗縣政府媒體事務中心:石虎保育政策及活動之宣傳。
七、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連結石虎保育與環境之關係,納入環境教
                          育研習課程。
八、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發展本縣石虎文創產業與有利於石虎保育
                          之生態旅遊觀光產業。
九、苗栗縣警察局: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刑事責任案件之偵辦、移送等
                  事項。
十、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落實犬貓管理及疾病防治,以避免與石虎
                          相互間之疾病傳染。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虎可能出沒地區:係指經本府調查後已知生存於本縣石虎出沒之地
                     區。
二、社區:係指本縣經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及村里守望相助隊等非營
          利性質團體。
三、友善環境耕作:係指農業生產過程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
                  生物及其產品。
四、專家學者:係指對石虎有研究,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在國內
              大專院校任職者,或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
              資格者。
五、對環境友善之工法:係指為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發展,而採
                     取的工法。


第 4 條
本府進行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
在規劃設計階段需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採取對環境友善的工法。
以上專家學者,應經本府遴聘公告。


第 5 條  
本府應進行石虎數量、族群,及可能出沒地區之研究調查,應依據最新
資料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本府各級單位應依循調查結果,採取生態補償應變措施。


第 6 條   
本府得補助本縣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
本府得對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補助經費。
本府得對協助降低流浪犬貓與石虎競爭衝突之動物收容場所補助經費。
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
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或民眾或不屬第一項已獲得補助之團體主動參與
或協助救援石虎者,本府得給予獎勵。
本縣各級機關或社區協助石虎保育著有成效者,本府得給予獎勵。
前五項補助、給予特定對象獎勵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第 7 條   
本府應設石虎保育推動小組,提供有關石虎保育施政建議。
前項石虎保育推動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石虎推動小組會議應做成會議紀錄,並於會後公開資訊上網。


第 8 條   
為執行本自治條例,本府得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接受捐贈。
第六條第二項情形,以友善環境耕作經本府核實,得以農業發展基金支
應。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