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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名稱為「苗栗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刪除第二條、第七條條文。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1.04.09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67638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苗栗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名稱為「苗栗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刪除第二條、第七條條文。
法規名稱: 苗栗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托嬰中心兒童應參加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
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第 4 條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
要治療者。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第 5 條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 6 條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負擔三分之一(不
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於送
托時繳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由本
府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
一、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
二、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應即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
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摯發之保險收據,
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