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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26

修正「苗栗縣各展館營運收費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名稱並修正為「苗栗縣展館營運收費辦法」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計畫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6.10.31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21159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11.01
旨: 修正「苗栗縣各展館營運收費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名稱並修正為「苗栗縣展館營運收費辦法」
法規名稱: 苗栗縣展館營運收費辦法
容:

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維護苗栗縣賽夏族民俗文物館服務水準,特依據規費法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辦法收費規定如附表。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