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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01

修正「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05.08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8800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
法規名稱: 苗栗縣動物保謢防疫所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苗栗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辦理本縣動物保護收容
及防疫檢疫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
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動物防疫課:掌理經濟動物(豬、牛、羊、鹿、馬、雞、鴨、鵝等)
     疾病防治、斃死畜禽化製及查核輔導、肉品市場與動物屠宰場及理
     貨場衛生檢查等事項。
 二、動物檢疫課:掌理獸醫行政及公共衛生、輸出入動物追蹤檢疫、獸
     醫師管理教育訓練及發證、動物狂犬病防疫、動物疫病診療、水生
     生物疫病防治、動物用藥品管理查核及發證、畜禽水產品藥物殘留
     檢驗、研考、採購、出納、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庶務總務及財產管
     理登記等事項。
 三、動物保護課:掌理動物保護和生命教育、動物保護團體、動物福利
     、展演動物、實驗動物、寵物業管理、寵物同業商業公會及特定寵
     物業許可發證等事項。
 四、動物收容課:掌理動物管制捕捉、救援、運送、晶片登記、絕育醫
     療照護、諮詢認領養關懷、動物殯葬生命禮儀、公私立動物收容所
     管理、寵物食品飼料及美容等事項。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檢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
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進用之
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人事處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主計處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秘書及第四條所列單
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