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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0:37

訂定「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10.28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20663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二、學生:學校對其為處分、其他管教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之受教
          者。


第 3 條 
學校為處理申訴人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除校長為當然委
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學校
如有教師會,則由教師會推派之)、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
兼之。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由校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於必要時,得遴聘醫學、法律、社會學、心理輔導或與案件相關
等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本會諮詢顧問,於會議中列席表示意見。


第 4 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 5 條 
申訴人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及申訴人與該法定代理人之關係。
二、作為申訴標的之管教措施。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收受或知悉管教措施之年、月、日。
五、提出申訴之年、月、日。


第 7 條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事)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
,不得就同一案(事)件再提起申訴。


第 8 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
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
之。


第 9 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
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第 10 條 
申評會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申評會評議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
及答辯之機會,必要時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
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
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第 11 條 
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
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

前項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法定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
    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五、申訴評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
    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起再申訴。
六、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第 12 條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其法定代理人;無法送達者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申評會處理申訴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但若因委員迴避而未達申評會最低開會人數時,校長
得依當次案件補聘委員至最低開會人數,任期至作成本件評議決定書止



第 14 條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件應適用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 15 條 
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並應訂定學
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16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