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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3 01: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30107637 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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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係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教育係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為豐富學
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
驗課程,依據國民中小學課程目標,並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結合領域
教學及彈性課程,規劃各年級據以實施之有系統性的各項戶外教育課程活
動。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辦理。


第 3 條    
學校應於戶外教育活動日二周前,檢附實施計畫及苗栗縣國民中小學戶外
教育檢核表,函報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但本府主辦之學校
戶外教育,不在此限。
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 4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把握由近及遠之原則,規劃
戶外教育之場域,其範圍以國內地區為原則,如有出國或延長活動日數之
必要,應先行函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前項辦理活動日數及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低年級及中年級(一至四年級):由在地社區或鄉(鎮、市
    )出發,進而了解本縣或鄰近縣市具有特色之鄉土文化、特有地理、
    人文、史蹟等,並以一日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五年級及國民中學七、八年級:由本縣出發,進而了解鄰近
    縣市或全國各地具有特色之鄉土文化、特有地理、人文、史蹟等,並
    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
三、學校畢業年級之戶外教育以不超過三日為原則。


第 5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戶外教育實施前,學校應通知家長。      
二、學校不得強迫參加,未參與之學生,學校應作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
    生到校。
三、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
    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
四、戶外教育有隔宿之必要者,教師應輪值巡視,校外人士並得協助;教
    師之加班,應依人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學校應隨時注意戶外教育場域之天候及環境變化,遇有風險,應取消
    或延期;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活動時發生緊急事故
    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應變措施,並中止課程。
六、膳食、住宿及戶外教育活動之場所,應為合法經營者。
七、租用交通工具,應依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
    規定辦理。
八、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之旅行平安險;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
    人投保旅行平安險應注意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對於已投保足額保險者,不得強制其參加。
九、應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
    宜有護理人員隨行;無護理人員時,得商請具有醫護經驗、專長之校
    外人士協助,並備妥急救醫療設備及藥品。
十、受委託者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者,學校應要求受
    委託者依法辦理。

     
第 6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時,其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
(一)審核戶外教育計畫之內容。 
(二)課務代理協商及未參加學生之安置。 
二、學務處:
(一)辦理活動保險(視實際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二)公文製發。
(三)營養午餐異動處理。
(四)行前說明會暨安全講習。
(五)備妥簡易醫療用品。
(六)協辦活動理賠工作。
(七)檢核戶外教育活動之準備是否合乎規定。
三、總務處:
(一)租車、購置門票。
(二)製作收費三聯單並辦理收費。
(三)辦理理賠工作。
(四)招標事宜。
前項未提及之分工權責或學校行政組織不同者,得由校長依苗栗縣縣立國
民中學組織規程、苗栗縣縣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及相關法規評估及分配。


第 7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及經費收支原則規定如下:
一、經費來源:辦理戶外教育之費用,由參加學生及自願參加之家長負擔
    ;隨隊指導之教職人員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二、前款學生收費基準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
(二)住宿費。
(三)保險費。
(四)餐飲費。
(五)材料費。
(六)門票費。
(七)專業證照人員服務費。
(八)行政費:包含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活動手冊等行政費
      用,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以不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六為原則。
三、學校應詳列經費概算表並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合理、公開。
四、學生(或家長)因故於活動辦理前取消參加時,學校應將已代繳的行
    政規費或其他已支付之必要費用,經核實單據後予以扣除,如有剩餘
    款應將餘款退還學生(或家長)。
五、戶外教育活動辦理完畢,相關經費如有剩餘款,應按比例退還學生(
    或家長)。
有關戶外教育活動所需之支援輔助事項(如交通與食宿)應以學校為簽約
主體,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需要採用最適當的招標、決
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學校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將退費機制納入契約內
容。


第 8 條    
學校應將戶外教育活動分階段前(課程設計與準備)、階段中(課程實施
與應變)、階段後(課程檢討與反思)列入風險管理之項目,並應參考教
育部戶外教育資源平臺及苗栗縣戶外及海洋教學網。
學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建立緊急聯絡專線電話、專責
人員及緊急事故處理流程。


第 9 條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