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弘揚敬老美德,落實老人福利政策,發放敬老禮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第 3 條
敬老禮金發放對象為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
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且於發放當年度一月一日(含)前已設籍本縣滿一
年以上之長者。
依據戶役政資訊系統造冊符合前項發放資格者之戶籍資料。
前項戶籍資料於發放時間前三十日比對戶籍異動名冊後,編造確定發放名
冊。
第 4 條
敬老禮金發放時間為當年度春節,發放金額得視苗栗縣政府財政狀況及發
放計畫辦理。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資格者應提供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由苗栗縣
政府規劃以劃撥轉帳方式匯入領款人指定之帳戶。但必要時得由苗栗縣政
府指派專人發給。
第 6 條
未於第四條所定發放日期前領取敬老禮金者,得於另定期限內申請補發;
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領取。
第 7 條
苗栗縣政府得隨時檢查領取敬老禮金之縣民資格,如有不符發放對象規定
而領取者,苗栗縣政府得撤銷之,並追繳已受領之金額。
如在發放名冊確定後,戶籍遷出本縣或死亡者,其已領取之禮金免予追繳
。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發放計畫由苗栗縣政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有關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受理、敬老禮金之發放(繳回)及相
關作業事項,苗栗縣政府得委辦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其所需委辦費
用,由苗栗縣政府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苗栗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