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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5 04: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教保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幼兒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建議。
二、提供幼兒教育規劃之諮詢。
三、協調、督導及宣導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推展幼兒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苗
栗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苗栗縣政府代表二人。
二、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四、教保服務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七、苗栗縣家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
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
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5 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不能出席者,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
人出席。但民間團體代表人擔任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應為
該委員所屬團體成員為限。


第 6 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如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 7 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