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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3 1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229003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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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保障學員權益,

 特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旁聽費。

 四、雜費。

 五、代收代辦費。

 

 

 第 3 條

 社區大學各項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每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

二、學分費:每學分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三百元。

四、雜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應載明於選課手冊。

五、代收代辦費:

   (一)材料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

   (二)書籍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

前項第四款雜費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因情況特殊,經本府核准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收費之限制。

 

 

 第 4 條   

 各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並於

 招生三十日前函報本府核定。

 

 

 第 5 條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或減免方案,

 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第 6 條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未能於開學一週內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

 日前通知學員協議另行開課之日期,若學員不同意或不能開課者,應全額

 退還相關費用。

 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中途停課者,應按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

 繳費用。

 

 

 第 7 條   

 各項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一、報名費:除前條之情事外,不予退費。

 二、學分費:學員開學前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開課二

             週內申請退選者,退費八成;開課三週內申請退選者,退費

             七成;開課第四週起,原則不予退費,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

             並檢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雜費: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四、代收代辦費:未購置成品者,應發還所代收之費用;已購置成品者,

                 得發還所代購之成品。

 

 

 第 8 條   

 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