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其校名統稱為「苗栗縣某某鄉(鎮、市)某某
 國民小學」,置校長一人,承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處長之命,綜理校務。
 
 第 3 條
 各校設下列各處(室),處(室)下設各組: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教師。教導處設教
     務、學生事務二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
     教師。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資訊三組;學生事務處設訓育、體育、
     衛生三組;總務處設文書、事務二組。
 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設
     教學、設備、註冊、資訊四組;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
     、衛生四組;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
     料二組。
 四、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輔導室得依所辦理特殊教育類別增設各組。
 
 第 4 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設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資訊及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
     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
     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出納、學校設施、設備採購及維修維
     護等事項。
 四、輔導室:掌理學生資料收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
     實施,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與諮詢之進行,並辦理
     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執掌包括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第 5 條
 各校得附設補習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
      
 第 6 條
 各校得附設幼兒園,置主任一人,由原校教師兼任,綜理園務。
 
 第 7 條
 各校員額依下列規定編制:
 一、置校長、主任、組長、教師、輔導教師、運動教練、幹事、住宿生輔
     導員、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助理員、專業輔導人員,其員額編制
     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辦理。
 二、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
     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
 三、設補習學校者,員額編制依苗栗縣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四、設幼兒園者,員額編制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
     編制標準規定辦理。
 
 第 8 條
 各校設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
 定辦理。
 
 第 9 條
 各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除主計、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其餘人員均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各校校長出缺及代理,依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
 
 第 11 條
 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學校規模較小者
 ,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第 12 條
 各校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工組織之,校長為主席,研討校務興革事宜
 。
 前項會議於每學期開始與結束時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3 條
 各校應分別定期舉行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會議,研討有關事項,
 並視實際需要組設委員會。
 
 第 14 條
 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另訂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