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但不包含區
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之地區。
第 3 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基地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臨接道路
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但仍應於配置圖說載明聯外通路關係:
一、經由河川、水路溝渠連接道路。
二、位於森林區、風景區興建公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三、位於前款以外地區興建公有之廁所、涼亭、眺望臺、收費站、檢查哨
、天文臺等建築物。
四、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林業設施。
五、依露營場管理要點核准設置之露營設施。
前項建築基地之進出通路及排水應由起造人切結自行負責。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基地臨接省道、縣道、鄉道、現有巷道及既成道路者,
仍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並應依規定退讓建築。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