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並安置於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幼兒
園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幼兒。但不包括就讀本縣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
教保服務機構及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設立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幼兒。
第 3 條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普通班,經本縣鑑輔會就人力資源及協助綜合評估,
認有減少普通班班級幼兒人數必要者,每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一人,得減少
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其條件及核算方式如附表。
前項調整班級人數之核算結果經各直轄市、縣(市)鑑輔會審認通過,本
府得逕予採認。
第 4 條
疑似身心障礙幼兒申請鑑定時,有關該幼兒就讀普通班得減少之班級人數
,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或幼兒園召開會議就人
力資源及協助綜合評估,並檢附申請表、會議紀錄、輔導紀錄、個案會議
紀錄或相關佐證資料提報本縣鑑輔會審核。
第 5 條
身心障礙幼兒因障礙情形、優弱勢能力改變,經教保服務人員評估後,欲
重新評估得減少之班級人數,由學校特推會或幼兒園召開會議就人力資源
及協助綜合評估,並檢附申請表、會議紀錄、輔導紀錄、個案會議紀錄或
相關佐證資料提報本縣鑑輔會審核。
第 6 條
身心障礙幼兒於學期間始安置於幼兒園普通班就讀,致幼兒園無法立即調
整班級人數時,應於幼兒園重新編班或招生時調整,該就讀之普通班於學
期間得優先不再排入中途入園幼兒。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