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依法辦理本縣獸醫行政、動物防疫檢疫、寵物管理、動物收容福
利及動物保護救援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
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獸醫行政課:掌理獸醫行政及公共衛生、輸出入動物追蹤檢疫、獸醫
師管理教育訓練及發證、動物用藥品管理查核及發證、畜禽水產品藥
物殘留檢驗、研考、採購、出納、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庶務總務及財
產管理登記等事項。
二、防疫檢疫課:掌理經濟動物疾病防治、水生動物疫病防治、動物疫病
診療、死亡畜禽化製及查核輔導、肉品市場與動物屠宰場及理貨場衛
生檢查、經濟動物人道屠宰、畜牧場防疫消毒及動物檢疫追蹤等事項
。
三、寵物管理課:掌理寵物產業管理、特定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管理、寵物
晶片植入登記、動物狂犬病防疫、寵物食品管理、寵物用品、寵物美
容、寵物生命紀念、寵物公園、動物保護設施容許使用、動物展演管
理、非犬貓動物管理、寵物相關消費爭議及其他有關寵物管理事項。
四、收容福利課:掌理動物收容所管理、收容動物醫療照護、收容動物絕
育管理、認養推廣、認養追蹤、志工管理、收容動物行為訓練與社會
化、收容動物福利管理、收容設施及焚化爐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動保救援課:掌理動物保護案件查察、動物虐待案件調查、動物保護
教育宣導、動物保護法案件裁處、1959動物保護專線案件受理與派案
救援、遊蕩犬貓管制、動物捕捉救援運送、飼主責任查核、遊蕩犬貓
源頭管理、實驗動物管理、動物緊急安置、動物屍體清運及其他有關
事項。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檢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人事處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7 條之 1
本所政風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主計處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秘書及第四條所列單
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