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依法辦理本縣動物防疫檢疫、保護收容及寵物管理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
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動物防疫課:掌理經濟動物(豬、牛、羊、鹿、馬、雞、鴨、鵝等)疾
病防治、死亡畜禽化製及查核輔導、肉品市場與動物屠宰場及理貨場
衛生檢查等事項。
二、動物檢疫課:掌理獸醫行政及公共衛生、輸出入動物追蹤檢疫、獸醫
師管理教育訓練及發證、動物狂犬病防疫、動物疫病診療、水生生物
疫病防治、動物用藥品管理查核及發證、畜禽水產品藥物殘留檢驗、
研考、採購、出納、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庶務總務及財產管理登記等
事項。
三、寵物管理課:掌理寵物產業管理、特定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管理、寵物
晶片植入登記、寵物食品管理、寵物用品、寵物美容、寵物生命紀念
、寵物公園、動物保護設施容許使用、動物展演管理等新興產業管理
與法規及其消費者保護、其他有關寵物管理事項。
四、保護收容課:掌理動物保護、動物福利、實驗動物、動物管制捕捉救
援運送、動物收容醫療照護絕育、動物認領養諮詢關懷追蹤、動物收
容所及遊蕩犬貓精進管理措施等事項。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檢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人事處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7 條之 1
本所政風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主計處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秘書及第四條所列單
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11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