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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商都字第09601787841號函 令
法規體系: 工商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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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設計審
議工作,強化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苗栗縣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
;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管業務及相關單位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工商發展局局長。
(二)工商發展局建築管理及國宅課長。
(三)工商發展局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文化局文化資產課課長。
(五)建設局城鄉發展課課長。
二、專家學者:具有都市設計、都市計畫、景觀、交通、土地開發、建築
    、地政、地質、土木、水利、法律、環保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
三、熱心地方公益人士。
本會工作人員由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兼任。
本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幹事會,置幹事五至七人,由本府工商發展局
、文化局等相關機關遴派兼任之,辦理簡易審議作業。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地方公益人
士續聘以三次為限。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日止。


第 3 條
本會之職掌為審查與研究審議範圍內下列事項: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事項。
幹事會審查範圍如下:
一、審議案件必備書圖文件項目之查核。
二、審議案件送審作業程序之查核。
三、前條第三項有關機關就其執掌法規之查核。
四、審議案件規劃設計內容建議事項。
五、本會授權審查事項。


第 4 條
有關本會審議之範圍、種類、規模、作業程序及期限,由本府另定之。


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以單位代表身份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另指派代表出席,指
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6 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簽請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熱心地方公益人士得比照都市計畫審
議委員會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工商發展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