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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08648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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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苗栗縣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苗栗縣強迫入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便利學生就學措施。
二、規劃提高就學率措施。
三、規劃協助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之措施。
四、規劃強迫入學法令宣導之措施。
五、督導各鄉 (鎮、市) 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社會處處長。
五、苗栗縣警察局局長。
六、本縣鄉 (鎮、市) 長。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及幹事一名,由主任委員就本府教育處現職人員中聘(派)
兼之,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 6 條
本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副主任委員因故無
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為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因故出缺,由本府另聘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
滿為止。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