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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成績考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880002984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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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苗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規程第九條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察,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第 3 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原則,依
綜合表現、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採加權平均。


第 4 條
國中補校成績考察,分日常考察、平時試驗與學期試驗,平時試驗每學期
兩次,學期試驗每學期一次。


第 5 條
國中補校成績考察,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
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成績考察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
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實作、作業、紙筆測驗、實
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第 6 條
國中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六
等第記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 二 章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
第 7 條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分別予以
加減: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各別行為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之標準:
(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全勤者加一分(公假、喪假即分娩假視同出席
      )全學期全勤者另加五分。
      喪假:視親屬等級,由學校斟酌給假,最多不超過一週。
      婚假:以一週為限。
      分娩假:以四週為限。
(二)無故曠課者:每一節減0.5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一節減0.5分。
(四)全學期事假每滿20節者,減一分。
(五)全學期病假每滿40節者,減一分。
三、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各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 8 條
綜合表現之學期成績,以實得總分數轉換成六等第。


第 9 條
一般學科之考察,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國文
二、英文
三、數學
四、歷史
五、地理
六、公民
七、生物
八、理化
九、自然科學
十、地球科學
十一、實用英語
十二、健康生活
十三、法律知識
十四、經濟生活
十五、第二外國語
十六、親職教育
十七、休閒生活


     第 三 章 一般學科之成績考查
第 10 條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所佔比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分學段,第一、
    二學段成績分平時試驗及日常考查兩部份各佔百分之五十,第三學段
    成績分期末試驗及日常考查兩部份,各佔百分之五十。學期成績由三
    個學段成績總和除以三。
二、三年級第二學期,平時試驗僅辦理兩次,成績分平時試驗與日常考查
    兩部份,各佔百分之五十。每次佔全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四 章 藝能學科之成績考查
第 11 條
藝能學科之成績考查,依左列各科辦理:
一、電腦概論
二、現代家庭
三、生活科技
四、體育與音樂
五、藝術生活
六、其它


第 12 條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認知部份佔百分之二十五,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
    。
二、技能部份佔百分之五十,依據課程標準,並斟酌學生身心發展狀況,
    擇項辦理。
三、情意部份佔百分之二十五,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量表紀
    錄,予以評定。


     第 五 章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 13 條
學生成績考查時,因公、喪、婚、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
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可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其成績
    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並加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滿六十分,依實得分數計
    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 14 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一般學科、藝能學科及綜合表現分別辦理,一般學
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組主辦,綜合表現由訓導組主辦。其結業成績之計算
,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 15 條    
考查學生能否結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結業成績六學期總平均,綜合表現須達丙等以上;一般學科與藝
    能學科須達丙等以上,准予結業。
二、未達第一款標準者,得經補校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准予結業。


第 16 條    
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公、婚、喪、分娩假除外)之時數達
該學科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時,不得參加該學期之學期試驗。


第 17 條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連繫,每學期如曠課達四週者,
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第 18 條    
學校應將學生學期或學業成績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一般學科、藝
能學科及綜合表現各項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
分析結果及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
並提出建議。


第 6 章  附  則

第 19 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者,本府教育局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
充辦法,經縣長核定後實施。


第 20 條    
本辦法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