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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880002820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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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處理國民中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聘任事宜,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
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
、兼職。


第 3 條
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
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
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辦理。


第 4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
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第 5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
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第 6 條
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
意。


第 7 條
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
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
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代課時數
,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8 條
兼任、代課教師,按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本校校長、專任教
師或代理教師兼任、代課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最
高基本節數或分鐘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其兼任課程並應明確
標示於課程表。


第 9 條
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 (科) 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
未具資格者者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
敘。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第 10 條
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寒暑假期間,如依規定到校處理校務,其待
遇照發。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
先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其中點費由待授
教師支領。


第 12 條
長期代理教師之差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
進用。


第 15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訂定補充規定。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