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定,
於各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初設戶籍及遷徙登記事項。
三、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事項。
四、戶口調查及統計。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本府民政處處長之督導,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
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
長。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戶政事務所遴薦適當人員,循主計系統指派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遴薦適
當人員,循主計系統指派兼辦。
第 8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 9 條
戶政事務所政風業務,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
人員順序代行之。
第 12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