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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025991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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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規定,
於各鄉(鎮、市)設一戶政事務所。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初設戶籍及遷徙登記事項。
三、戶籍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事項。
四、戶口調查及統計。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本府民政處處長之督導,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
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
長。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 9 條    
戶政事務所政風業務,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戶政事務所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
人員順序代行之。


第 12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