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徵意見,辦理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協調、評鑑等事宜,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設置苗栗縣教育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一、重大教育政策。
二、教育改革方向。
三、教育制度革新。
四、教育實驗計畫。
五、教育意見反映。
六、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秘書長、財政處處長、主
計處處長及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
一、教育學者專家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教師代表一人。
五、社區代表一人。
六、弱勢族群代表二人(身心障礙及原住民代表各一人)。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九、教師工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相
關行政業務。
第 5 條
本會以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
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5 條之 1
本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有提案之權利,但提案應有三位以上委員之連署始
得提出討論。
第 6 條
本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第 7 條
委員任職期間,於審查本人或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事項應迴避。
第 8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