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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60434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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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於國
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係指學校以外之實驗課程、非固定校
區、或其他方法所實施之教育。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義務教育適齡學生。


第 4 條
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得依教育之需要於每年七月一日
起至七月十日止,檢具苗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於七月十五日前備妥計畫書一式十份經
由學校向本府提出複審之申請。
一期實驗教育計畫時程以一學年為限。


第 5 條
有關申請案件之審核與輔導訪視,本府應成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審議
暨輔導訪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核
、輔導、訪視及諮詢事宜。


第 5-1 條
本府應安排輔導訪視人員定期及不定期前往施教地點輔導訪視。定期輔導
訪視每學年實施一次,於每年五月辦理;不定期輔導訪視每學期至少實施
一次,時間由學校定之。
定期輔導訪視人員由委員會委員擔任;不定期輔導訪視人員由各申請者原
學區學校指派之。
輔導訪視應於一週前通知受訪者,依計畫執行、課程教學、學習評量、晤
談等項目進行之。
輔導訪視人員於訪視結束後一週內,應填妥輔導訪視報告送交本府,由委
員會擇期審議之。


第 6 條
委員會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皆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領
出席費及交通費。委員九人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成員如下:
一、教育處代表二人,由本府指定之。
二、專家、學者代表二人,由本府聘任之。
三、校長代表二人,由本府聘任之。
四、家長代表二人,由本府聘任之。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原學區學校推派代表及申請人列席。


第 7 條
有關申請案件之審核,應由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過半數議決
之。
委員會應對未通過之案件附具體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於期
限內補正之。
委員會對申請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者,應定期予以輔導訪視。輔導訪視
之結果,應列為下一期申請實驗教育之參考。
若於計劃進行中發生足以危害學生權益之事實,經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取消
其實驗教育,學生應返回原學區學校上課。
若實施成效經輔導訪視評為績優者,次學年度計劃相關表件經學校初審後
,送本府備查(以同一教育階段別為限),即可續辦,免經委員會審核。


第 8 條
經審核通過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每週應至少返原學區學校乙次,
參加學生團體學習課程,原學區學校得依參與學習活動及通過評量成績及
格者,頒發畢(修)業證書。


第 9 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師生、家長如需使用縣內公立學校資源,得商請學
校提供之。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費用由學生家長自行負擔。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