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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80923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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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順利完成學業,並經由適性
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生活、學習及社會服務能
力。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所轄各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 (以下簡稱各校) 。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輔導
    轉介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第 5 條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應依障礙類別、障礙程度、家長意願就近安置於最適合
其發展之學習環境。
如依前項安置普通班就讀時,應依下列原則妥適輔導。
一、適性原則:應依該學生之個別教育需要,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二、融合原則:應安排與其他學生一同接受適當教育;與其他學生同等機
    會參與校內外活動。
三、調適原則:學生安置後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事者,得調整其安
    置方式。在普通班提供之教學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無法滿足該學
    生之需要時,經家長同意及鑑輔會核准,得安置在特殊教育場所。
四、就近原則:應安置在其住家附近學校就讀。


第 6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輔導為原則,各校除運
用原有輔導措施外,應依學生學習需要或適應能力,利用特殊班、資源班
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等資源提供服務。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應依下列各款順序遴用之:
一、具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各校徵聘普通班教師,以曾修畢特殊教育導論三學分,或參加特殊教
    育研習五十四小時者,優先任用。
三、曾任教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班者。 
四、熱心輔導並願配合特殊教育工作者。


第 8 條
教師對任教班級身心障礙學生之職責如下:
一、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實施個別教學。 
二、積極協助提供學生、家庭支援服務。 
三、因教育所需之其他協助。


第 9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查:應設計個別平時評量表,以記錄學生學習狀況,其考查結
    果,做為該科平時成績。
二、定時考查:學生在原班或資源班接受定期考查,惟該科目試題內容得
    由任課教師決定,並於原班成績冊上註記。


第 10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招收一名為原則,其他教
育階段每班最多安置三名為原則,但安置嚴重障礙 (中重度) 或自閉症學
生時,以一名為原則。


第 11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依下列原則酌減:
一、學前教育階段,普通班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減少二名。
二、其它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班安置嚴重障礙 (中重度) 或自閉症學生一
    名,減四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減二名。
因依前項規定減少人數致需增加班級數時,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 12 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教育,各校應依下列規定,訂定身
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輔導計畫:
一、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小組,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展、檢討及
    修正輔導計畫。
二、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對校園設施及設備,均能順利
    進出並安全使用。
三、對身心障礙學生實施各項輔導活動。 
四、各校應結合各類專業人員,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五、提供機會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接受特殊教育研習及在職進修
    。
六、安排普通學校 (班) 教師與特殊教育學校 (班) 教師互訪、觀摩教學
    、交換教學等活動。
七、教師依本辦法第八條,對身心障礙學生善盡職責、用心輔導者,學校
    得給予獎勵 (每學期嘉獎乙次) ,且應提供該教師諮詢與協助、參與
    研習及進修之機會,並減少行政工作。
八、提供普通班學生機會,以認識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九、鼓勵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參與輔導計畫投入志工行列,協助推展各
    項活動。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