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路外停車場係指設有收費停車場標誌、標線,並置管理人
員之路外停車場。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第 4 條
路外停車場收費方式及標準規定如下:
一、以計次 (不得少於三小時) 方式收費:大型車每次新台幣 (以下同)
六十元至八十元,小型車每次五十元至六十元,機車每次二十元至三
十元。
二、以計時方式收費:大型車每小時三十元,小型車每小時二十元,機車
每小時十元。
三、以計月方式收費:大型車每月三千二百元,小型車每月二千四百元,
機車每月五百元。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計次停車以當日為限,停車未滿三小時者,以計時方式
收費,但未於同一日離場者,每逾一日按收費標準加次收費。依前項第三
款規定停車者,依停車先後順序使用停車場並予保留停車位。
收費方式及標準由主管機關視情形決定。
第 5 條
不依規定緻費者,另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主管機關得稅實際需要就公私立公共停車場附近地區道
路或路邊,劃定禁止停車區。
第 7 條
公有停車場之收支應本自給自足原則,編列預算,並設立作業基金專戶存
儲統籌運用。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公、私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者,得申請就其一部份
或全部開放供公共停車使用。
第 9 條
公有停車場之清潔或管理工作必要時得委由私人或團體代辦。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