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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04923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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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親自攜帶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大陸人士持居留證;
外籍人士持護照(以上證件需為正本),均得向苗栗縣立圖書館(以下簡
稱本館)申請借書證及借用圖書資訊。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向本館申請更正。


第 3 條
民眾申請借用圖書資訊,應親自持借書證為之。但身心障礙民眾(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於辦證時特別聲明得由同戶民眾代
為申借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借書證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借書卡。
二、家庭卡:設籍苗栗縣之戶長持戶口名簿正本,得申辦家庭卡。
三、機關學校團體卡:機關、學校、團體得由申請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
    及機關、學校、團體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函辦理。
個人借書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八冊;家庭卡借用圖書資訊總
數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冊;機關學校團體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
二百冊。圖書資訊借用時間最長為二十一日。逾期未還者,每冊逾期一日
,停權一日,或每冊逾期一日,罰款違約金一元,以此類推。


第 5 條
還書應向原借圖書館為之,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日前七日內(
含到期日當天)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為
限。
每張借書證得預約圖書三冊,每冊圖書僅提供三人預約,預約圖書到館,
將以電子郵件通知預約民眾於期限內(三日)到館取書,逾時未取書則取
消優先借閱權利。
前項預約圖書資訊請至苗栗縣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或館內檢索系
統辦理及查詢。


第 6 條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不得有批註、圈點、毀損或遺
失情形,違者應依原價賠償。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時,應親自檢閱,如有前項批註、圈點、毀損情形,並
應先向工作人員聲明。
第一項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圖書之民眾,未辦妥賠償手續前,停止其
申借權益。


第 7 條
圖書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訊,民眾不得要求申借。


第 8 條
借書證遺失時,應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再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
民眾申請補發借書證應繳納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9 條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轄屬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辦法未規定者,得比照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