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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23247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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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苗栗縣政府或所屬各鄉 (鎮、市) 公所在
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
場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或所屬各鄉 (鎮、市) 公所。


第 4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問經營,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方式為之,由
得標人與管理機關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後,取得經營權。


第 5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收費停車場者,應依商業登記法登記具有停車場經
營業務。


第 6 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管理機關負擔,其
餘之稅捐及費用,由受委託人負擔。
受委託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為之,費用由受委
託人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 7 條
受委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指定專用車住供特定對象使用。
受委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第 8 條
受委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停車收費方式得
採計時、計次、計月 (月票) 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域或商業區者,得採
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收費費率標準之規
定,並應報請管理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