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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05206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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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之作業,除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及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
資料流通作業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3 條
資料提供之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得以網路傳輸、儲存媒
體或報表清冊方式為之。


第 4 條
資料之提供以小段 (段) 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台幣二元,總
    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
    費新台幣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台幣一元
    ,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台幣○、○一
    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其總價尾數未達一元者,以
    一元計。


第 5 條
電子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者,除依前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酌
收材料費:
一、1.44 MB 磁片每片新台幣五十元。
二、光碟片 650 MB 每片新台幣一百元。
三、8mm 磁帶每捲新台幣五百元。
四、QIC 磁帶 1.2G 每捲新台幣九百元。


第 6 條
電子資料以報表清冊方式提供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每張收費新台
幣二十元。


第 7 條
網路方式傳輸提供資料者,除依第四條規定收費外,每次機時費新台幣一
百元。


第 8 條
司法或監察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函請提供者,得免予收費。


第 9 條
申請提供電子資料應填寫申請表 (如後附件) 向資料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請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