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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彈藥價格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9100109881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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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類槍彈視其新舊程度及堪用狀況,依下列規定最高價格折成給付收購:
一、槍枝:
 (一) 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二) 各式步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 馬槍:每枝新臺幣五千元。
 (四) 土造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五) 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六) 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七) 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八) 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
 (九) 其他槍枝:按市價折成價購。
二、彈藥:
 (一) 步槍子彈:每粒新臺幣十元。
 (二) 手槍子彈:每粒新臺幣七元。


第 3 條
為鼓勵持有人報繳自衛槍枝,得在經費範圍內以所定最高價格收購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