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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220170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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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推動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美
德,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苗栗縣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於本縣轄內各機關、機構、學
校、法人或團體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
優良者。


第 3 條
本府每年辦理一次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
申請時間公告之。


第 4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
推薦書表 (如附表一)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前條公告時間內送本府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 辦理。
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 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 (如附表二
) 於前條公告時間內送本府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銅牌獎
    。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銀牌獎
    。
三、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頒授本縣志願服務金牌獎
    。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
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