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為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許可設立且辦理成績優
良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第 3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服務績效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之考核評鑑評
定成績優良者。
二、辦理本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老人福利業務成效卓著者。
三、其他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且成效卓著者。
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每三年至少舉辦一次;其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
另定之。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勵,由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填具申請獎勵事
蹟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 5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獎勵以書面嘉獎、發給獎狀、獎牌或獎金為之。
第 6 條
獲獎勵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得優先受邀參加獎勵性活動及接受政府機關
委託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務。
第 7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依本辦法取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
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第 8 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預算,由本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