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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30072113號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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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警醫聯繫,鼓勵苗栗縣 (以下簡稱本
縣) 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查,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裂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
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第 4 條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
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具體事實,報由本縣
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
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