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
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請假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技正代行。技正
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因故停職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報請縣政府
派員代理。
局長辭職,應以書面向縣政府提出,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事人員團體輔導、緊急醫
療救護、醫療品質管制、違規醫療廣告取締、山地及偏遠地區醫療保
健服務、身心障礙鑑定及其他相關醫政業務等事項。
二、藥政科:掌理藥事機構及藥事人員管理、藥事人員團體輔導、藥物、
化妝品工廠管理、不法藥物及化妝品查核、管制藥品稽核與濫用防制
、監控違規廣告及其他相關藥政業務等事項。
三、食品衛生科:掌理食品工廠管理、餐飲衛生管理、市售食品稽查輔導
與抽驗、食品業者登錄、食品廣告標示管理及其他相關食品衛生業務
等事項。
四、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兒童及青少年保健、成人及中老年保健、癌
症防治、社區健康營造、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及其他健康促進等事項。
五、疾病管制科:掌理各項急、慢性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及疫苗管理、
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及其他防疫相關等事項。
六、檢驗科:掌理食品、公共衛生檢驗及品管、推動食品衛生及傳染病檢
驗能力試驗或認證、推動醫學檢驗國際認證、勞工健檢之檢驗室品管
查核及其他相關檢驗等事項。
七、企劃科:掌理研考、法制、為民服務、衛生所業務管理、資訊管理、
志願服務、菸害防制、衛生企劃及其他綜合規劃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庶務、財產、出納及事務管理
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科長、技正、專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
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技士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
人計。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在各鄉(鎮、市)設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得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月
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