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成
立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財政處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庫撥充。
二、政府補助收入。
三、公共造產事業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
一、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所需費用。
二、公共造產事業辦理費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所需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應在代理公庫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
存定期存款。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