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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受理農林作物查估及鑑價案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40047319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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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訂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查估及鑑價費:每筆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元,面
積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四○○元,不足半公頃者,以
半公頃計算。


第 3 條
查估及鑑價費於申請時繳納,前項通知得以電話、傳真或郵遞等方式為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