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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受理林業行政等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40047321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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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訂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一、森林登記證書費:每筆新臺幣五○○元。
二、採運許可證書費:每筆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五○○
    元,面積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五公頃加收新臺幣二五○元,面
    積不足○.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算。
三、延期採運許可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元。


第 3 條
森林登記證及採運許可證於發證書前繳納,前項通知得以電話、傳真或郵
遞等方式為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