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應依下列基準辦理。但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
業發展有關計畫所需農業設施者、或經檢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專家或學
者建議或輔導文件具特殊需要者,或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
限:
一、農作產銷設施: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建造以一
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建造以一層為
原則,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四)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1花卉類: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屋頂及外牆應全部透光。
2芽菜類: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3其他: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五)網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抽水設施: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七)乾燥機房:建造以一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八)碾米機房:建造以一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十四公尺。
(九)農機具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八公尺。
(十)農業資材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十一)集貨及包裝場所:建造以一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十二)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十三)堆肥舍(場):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十四)農糧產品加工室:建造以一層為原則,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十五)消毒室、薰蒸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十六)管理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二、林業設施:
(一)林業資材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
(二)林業管理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三.五公尺。
三、水產養殖設施:
(一)水產養殖管理設施之管理室、飼料調配及儲藏室:建造以一層為限,
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一般室內養殖設施:
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四、畜牧設施:
(一)畜牧設施之器具燻煙消毒室、雛禽處理室、儲蛋室、管理室、孵化室
、防疫消毒設施、堆肥室、死廢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建造以一層
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二)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乳牛或乳羊之搾乳及儲乳設施:建造以一層
為限,高度不得超過五公尺。
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高度係指「頂高」,為自基地地面線至建築物最高點之垂直高度
。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