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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50043148號
法規體系:
觀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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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第 3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本辦法第七條申請溫泉標章標識牌時,應繳納審查費一
千元。
第 4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本辦法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時,應繳納溫泉標章標識牌
費二萬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 5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附記牌,應繳納附
記牌費五千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