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50043148號
法規體系: 觀光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標準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收費金額,以新臺幣計算。


第 3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本辦法第七條申請溫泉標章標識牌時,應繳納審查費一
千元。


第 4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本辦法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時,應繳納溫泉標章標識牌
費二萬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第 5 條
溫泉使用事業者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附記牌,應繳納附
記牌費五千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