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增進本縣社會福利,加強社會安全制度,
特設置苗栗縣社會福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三、本基金利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盈餘撥充。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 3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二、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三、有關社區發展事項。
四、有關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第 4 條
基金動支,應依據原核定之計畫進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
權責者得依規申請保留,經核准後繼續使用外,應停止動支,繳回基金專
戶;其經核准保留之應付款項,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動支者,即予停止支
用。
第 5 條
本基金應在專業或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儲存。
第 6 條
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留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