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111678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苗栗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調解、審議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商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
    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
兼任;餘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或本府附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三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十二人。
前項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
成員為限。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依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5 條    
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
調查小組,且女性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應於小組組成後七日內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提會
審議,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人員兼任;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
由縣長指派本府人員兼任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民間團體
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9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