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為統一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及所屬幼兒園甄試工作酬勞費用 項目及標準,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甄試工作酬勞收支項目如附表。
第 3 條 辦理甄試工作人員,如遇報名人數太少經費不足時,各項酬勞支給得酌予 降低。本試務工作酬勞費用標準未規定之項目,比照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 酬勞費用支給要點支給。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