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國民中小學校無力支付午餐費的
學生,以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係指凡本縣午餐供應學校之國民中小學學生,符合下
列資格之一者:
一、社政機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突遭變故致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三、經導師證明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家境清寒學生。
前項各款補助原因消失時,應予停止補助。
本辦法所訂之補助不得與原住民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其他相關補助之伙
食費或餐費重複。
外訂餐盒學校,學生無力支付餐費者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之金額,視各學校之午餐收費標準,由本府予以全額補助。
第 4 條
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之身分與事實;委員應
包括校長、主任、午餐執行秘書、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由校長召
集之。
二、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及家境清寒學生,應由家長
或監護人,於開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由導師認定後提交學校審核。
其補助原因發生於學期中者,亦同(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三、各校應依補助對象分別編造印領清冊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提報本府
(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四、提報本府期限:各校應於受理申請後五日內轉送本府核定。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於七日內提出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始予以補助。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