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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市區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50090445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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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多樣性之城鄉生活,賦予道路多元化
之使用功能,開放本縣部分道路路段,供舉辦臨時性,足以豐富生活之活
動,為有效引導及規範此類活動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臨時使用市區道路,但應以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
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者為限:
一、藝文、休閒、學術、體育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二、宗教、民俗節慶之活動。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其他法令得申請之活動。


第 3 條
依第二條申請臨時使用市區道路舉辦活動,除因特殊緊急情況者,應於舉
辦活動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及使用道路計畫書向各轄區公所提出申請,如
跨越二個鄉鎮市以上轄區範圍,應向該轄區公所申請。各轄區公所於核准
時均應副知本府暨當地警察機關備查。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其申請使用市區道路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4 條
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居住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道路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
(三)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使用道路計畫書(如附表二),應包含內容如下:
(一)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圖)。
(二)活動期間交通維持方案(含交通動線及管制路段示意圖)。
(三)需協調配合項目,包含警力支援、交通維持、醫療支援、垃圾清運
      、環境清潔維護、安全秩序維護等。
(四)善後復原計畫(含環境清潔維護)。


第 5 條
申請臨時使用市區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活動期間為維持秩序,應自行雇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
    但遇有妨害公共秩序之情形,非警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請警力
    支援。
二、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自行清理垃圾,未依規定即時清理者,由本縣
    環境保護局或各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三、申請人申請臨時使用市區道路,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按次計
    費),俟活動結束後,退還保證金。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
    市公所申請使用市區道路者,免繳交保證金。本保證金作為申請使用
    道路範圍遭毀損時賠償復原之用。
四、對於道路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並禁止設置固定路
    障,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修繕及損害賠償責任,如申請人拒絕或延遲
    修繕及賠償時,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並得另行追償之。
五、未經申請許可在市區道路舉辦活動者,由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舉發。


第 6 條
申請案核准後,未依核定時限舉辦活動或於核准使用時間中途停止使用者
,視同放棄使用該段道路,並應立即清理現場,恢復原貌。


第 7 條
使用道路申請案件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得向擬使用道路範圍之管理機關,索取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於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計畫書,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其核准後
    ,轉陳報本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備查。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於活動二週前正式函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配合單
    位(內附使用道路通知書;如附件三)。
三、如經駁回申請或簽註修正意見者,申請人應依審核單位所提意見重新
    擬訂或補正相關資料,於三日內送回複審。


第 8 條
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全責,不得使用製造噪音致妨
害他人生活安寧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廢止原使用許可外
,並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
    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三、因天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項。
如違反其他法令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