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
成立土石販售基金(以下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建設局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縣庫撥充。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河川疏濬土石及陸上土石販售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除河川疏濬土石及陸上土石販售收入百分之七十應繳交縣庫外,運
用範圍如下:
一、河川疏濬及陸上土石販售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設計、調查必需之
費用。
二、河川疏濬及陸上土石販售業務辦理費用。
三、河川疏濬及陸上土石販售業務管理(含聘雇人員)必要之費用。
第 6 條
本府得設苗栗縣土石販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委員會,監督、審查本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組織另訂之。
第 7 條
本基金應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
款。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製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預算
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