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提升苗栗縣衛生醫療保健品質,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特設置苗栗縣
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苗栗縣政府為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為管理機關,辦理
統籌基金及各衛生所醫療作業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及運用範圍如后:
一、來源:
(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業務收入。
(三)補助(捐贈)收入。
(四)政府投資。
(五)其他收入。
二、運用範圍:
(一)業務支出。
(二)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其他醫療保健及其各項相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在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
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編造,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