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助學金,指補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學校所繳納之學雜費、書籍費
及制服費。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助學金金額,每名學生每學期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第 6 條
原住民學生已領有政府機關針對其就學之公費補助者,學校應就已領有項
目金額予以扣除後覈實計算發給助學金。
第 7 條
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族籍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
申請助學金補助。
第 8 條
學校應於原住民學生申請補助時,就證明文件詳實審核,並於開學後三十
日內造冊並附學校領據報府核撥補助,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學校應指定專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業務。
本辦法所需申請文件格式,由苗栗縣政府另訂之。
第 9 條
原住民助學金之補助,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
原住民學生,已領過助學金之學期不予重複補助。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