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結合民間團體及相關機構,建立本縣老人服務
網絡,以宏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
益及促增老人福利,特設立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立案之本縣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本縣十八鄉鎮市公所。
(四)其他相關之社會福利單位或機構。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來源:
1.社會福利基金-老人福利服務-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濟
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
2.社會福利基金-公益彩券福利服務-會費、捐助、補助、分攤、
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
如申請計畫自社會福利基金-公益彩券福利服務項下補助,則相關
補助規定適用「苗栗縣公益彩券盈餘補助社福團體、機構作業要點
」。
(二)補助申請時間:
申請案採事前審核且需於辦理時間二十日前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含申請函及活動計劃書),並採行一案不二補、補助款用罄即不再
受理申請案件為原則。(申請日期以本府收件日起算)
(三)補助優先順序:
1.補助以公益性活動為優先,旅遊聯誼、休閒聚餐、募捐設攤義賣
、各項出國考察、自強活動則不予補助。
2.有關機構(團體)之義賣、勸募、會務(會員通訊、期刊)及會
議(含理監事會議、會員大會)之活動等不予補助。
(四)接受補助單位如為鄉市鎮公所應納入公所預算辦理,並於執行完成
二週內將服務成果報告(服務名冊、相片及報表等)、支出明細表
送府核銷。如有賸餘經費、其他收入應依規定繳回,由本府據以建
檔結案。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
)、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
準等項。效益評估應包含具體量化及質性資料。
1.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劃如同時申請多單位補助者,請臚列逕向各
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2.計劃內容涉及授課者,需檢附課程內容、授課時數;另經費概算
涉「講師鐘點費」部分,請註明講師學、經歷。
(二)申請補助建造(指新建、改建、增建或修繕,以下同),內容應包
括目的、主(協)辦單位。工程實施進度、營運計畫、人員配置、
服務內容、經費概算(應包含營繕工程每平方公尺成本單價)、經
費來源、公共安全計畫或公共安全改善計畫、建築物空間配置等項
。
(三)前二款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
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
明規格、用途、特殊之設施設備)應另檢附相關資料等項。但配合
本府政策接受補助者或其他特殊原因,且經本府審查通過者,不在
此限。
(四)申請補助修繕建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修繕工程書圖及工程概算。
3.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
(五)申請補助改建、增建或修繕建物者,應另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
明文件。
五、各類補助項目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內聘最高每小時新台幣八百元,外聘最高每小時新台
幣一千六百元,未滿一小時者減半支給。
(二)裁判費:以新台幣八百元至一千元/天或新台幣四百元/場。
(三)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一千字新台幣五百八十元。
(四)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台幣二千元/次(場)。
(五)雜費:每案最高新台幣六千元。
(六)膳食費:每人最高新台幣七十元。(活動超過用餐時間,方可供餐
)
(七)茶水費:每人最高新台幣三十元。
六、補助標準與內容(補助基準):
(一)老人福利機構之新(改)建:依各計畫需求另組審查委員會議議定
。
(二)充實(改善)設施設備:
1.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但新開辦一年內之老人福利機構
不在此限;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
,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
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2.政策性案件,本府依實際需要核補之。
(三)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1.補助辦理獨居老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老人,且經巴氏量表(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量為八十分以下,或八十一分
以上經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及外
出、食物烹調需要協助者。失智症患者應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
、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
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臨床失智症評分量表 CDR 評估達一分以
上者。
2.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名老人每日補助一餐,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十元。
(2)餐飲服務設備:依申請計畫核實計列。用餐人數三十人以下者
,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用餐人數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者,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用餐人數五十一人以上,最高
補助新台幣十五萬元。
(3)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百元,含意外保險費
用(以服務非定點集中用餐者為限)。
(4)辦公設施設備費:限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每單位最高補助新
台幣十萬元,本縣鄉(鎮、市)公所不得請領該項款項。
(四)老人日間照顧服務:
1.第二點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單位申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方案以申
請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為優先。
2.十八鄉鎮公所申請老人日間照顧者,補助項目及標準:
(1)一般性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十萬元。補助項目包
含:服務費、保險費、材料費、膳雜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
、雜費、文宣資料費及其他。
(2)招收對象可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一般戶之六十五歲以上
長者,惟服務對象二分之一以上為低或中低收入戶者,補助金
額得增加百分之二十。
(五)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及宣導推廣:
1.補助原則以辦理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預防
保健講座(含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等)、老人各類體適能運動
、團體治療、機構與家庭互動支持活動等為優先補助項目。
2.補助項目及標準:
(1)長青學苑提供老人學習成長之課程,每年每班最高補助新台幣
五萬元,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器材租金
等
(2)其他辦理各項敬老活動、才藝競賽、歌唱比賽、槌球(球類)
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
動,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
)、獎品、獎金、獎座(盃)、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
品、獎金、工作人員津貼等不予補助。
3.如為政策性活動如百歲人瑞慰訪、獨居老人慰訪、長青學苑結業
成果發表會、重陽節系列活動等則不受前二項限制。
(六)辦理老人福利人員教育訓練:補助民間單位辦理老人福利服務專業
人員教育訓練每場次最高補助 20 萬。
(七)辦理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力方案:
1.專業服務費依「苗栗縣公益彩券盈餘補助社會團體、機構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2.專業人力職責應包括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人力配置、相關訓練、
服務流程做法),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
3.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
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本府不予
補助,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文件。
七、督導及考核:
(一)提出申請案應依本補助要點審慎查核符合規定且備齊各項申請表件
後,再送府審查。
(二)補助計劃未執行者,於同一年度不得再提案,有特殊因素且於活動
前敘明理由函報本府核定者除外。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按本府核定計劃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及預定進
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劃無
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劃項目、內容、時間或地點時,應詳述理由
,於活動前十五日報府核准後方得辦理,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四)經本府不定期督察及考核,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補助計劃執
行或經費支用不當者,核銷時將於補助經費中剔除,不予撥款;而
已撥付之款項將悉數追繳。
(五)接受補助單位,核銷時應備齊下列資料:
1.領據、核定計劃書、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成果報告、活動照片(至少六張)、參加人員名冊簽到簿…等。
2.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
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3.本府依所送憑證辦理核銷請款事宜,審核確認無誤後,再行撥付
款項。
(六)核銷時所附支出明細表內容應包含支出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
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
(七)接受本府補助資本門(設施設備)者,應於購置物上標示「補助年
度」及「苗栗縣政府補助」字樣,並列財產清冊報府備查。
(八)由本府督導受補助單位依申請補助之計劃確實執行,並於計劃執行
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