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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246684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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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本生活津貼方式如下:
一、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書面提出
    申請。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調查表。
(二)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第一次申
      請者需檢附原始戶籍謄本。
(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所規定戶內無工作能力孫子女之就學文件。
(五)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生活津貼)之老人或接受調
    查之家屬應於申請調查表中或於受理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補助)申領
    案應備文件申請暨檢核表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三、非親自申領者,需填寫「苗栗縣政府申辦社會福利委託(授權)書」
    表件審核。
四、申請本生活津貼之老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財產、稅籍資料,由鄉
    (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
    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由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
    其他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調查,於初審完竣報經苗
    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含)日前備齊證件提供申請者,經本府審核合
    格,發給申請日之當月份生活津貼,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
    供申請者,經本府審核合格,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生活津貼。


第 3 條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生活
津貼。
生活津貼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後再報送本府請款,款項由本府逕
撥匯至老人帳戶。


第 4 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退休(職)金及其他收入之計算如下:
一、個人營利收入列為其他收入,其計算方式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
    一年度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別初任人員之專業人員計算。
二、全家人口,領有政府提供之津貼(補助)者,津貼(補助)應列入其
    他所得計算,惟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三、領有一次退休(職)金者,以退休(職)金之總額除以退休年數再除
    以一年十二個月,列入月退俸計算。


第 5 條 
本津貼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