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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246685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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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程序如下:
一、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應
    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一)本津貼申請表。
(二)照顧者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影本。
(三)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其最近三個月內戶
      籍謄本。
(四)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六十
      分以下)之證明。
(五)非照顧者親自申請者,需填寫「苗栗縣政府申辦社會福利委託(授
      權)書」表件審核。
(六)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細則審查文件是否齊全,所檢
    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天內補正。併同相關文件報
    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核合格,發給申請日之當月份本津貼,如係申請
    未備完備資料,以補足月份起發給本津貼。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
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前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府受理申請本津貼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並派評估人員實地
評估受照顧者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本津貼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本津貼新臺
幣五千元,逕轉本津貼至其照顧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第 4 條   
本津貼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