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改善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廁所服務品質,提昇如廁環境,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縣公共廁所之興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他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 3 條
公共廁所之設計應參考本府所訂公共廁所設計原則,並考量景觀、地方特
色,通風、採光、行動不便者之便利及隱私性。前項公共廁所設計原則由
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 4 條
公共廁所之興建,其申請流程及審查項目如附件。
第 5 條
公共廁所申請基地,應鄰接建築線。但申請基地符合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第二條之一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