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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各鄉(鎮、市)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苗環衛字第0960023079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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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清潔隊員服務辛勞,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潔隊員,以實際從事一般廢棄物清理工作者為限,不含
    借調支援其他單位人員,其對象如下:
(一)清運垃圾人員。
(二)清疏水溝人員。
(三)清掃道路人員。
(四)清運水肥人員。
(五)資源回收人員。
(六)垃圾處理人員。
(七)隊長、副隊長、分隊長以上人員含職務代理者。


三、獎金支給標準按行政院核定額度範圍內,依預算數核發之。


四、獎金按月發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離(到)職者,當月份清潔獎金(含在職期間之假日),滿一個月
      發給一個月,不足月以日計算。
(二)遲到、早退者,每次扣發當月獎金十分之一;曠職或曠工者,半日
      以內(含半日)每次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一,半日以上至一日,每
      次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二。
(三)請事假者,按日扣發當月獎金;請病假、分娩假、陪產假、產前假
      、婚假、喪假者,按日扣發獎金二分之一。公傷假逾一個月者,按
      日扣發獎金二分之一。病假逾一個月者,不發。未滿四小時,以半
      日計。
(四)公假在一個月之內者,其應領獎金照發;逾一個月者,其超過部份
      不發。
(五)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
      者之職務發給代理人。
(六)違反勤務規定,經查報屬實情節輕微,受登記劣蹟或警告處分者,
      每次扣發當月獎金十分之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三
      分之一;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三分之二;受記過以上
      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全部。
(七)清潔隊員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或津貼者,不得同時兼領本
      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