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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發展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政字第1040265218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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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民發揮自動互助精神,輔導各鄉(
鎮、市)公所及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有效運用本府及各種資源共同解決社
區問題,以促進社區發展,提昇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二)本縣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
補助條件及審核原則:
(一)社區發展協會之會務組織及運作應健全正常,凡未依規定召開會員
      大會會議者或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改選、開會或改善之協會,一
      律不予補助。
(二)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先到先審、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案件為原
      則。
(三)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
      每年度12月31日。
(四)每案之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百分之五以上經費配合。
(五)誤餐費需活動超過用餐時間始得編列,外聘講師具專家學者身分者
      方得以新臺幣一仟六百元內編列講師費,雜支應註明項目內容,其
      餘詳如經費概算表。
(六)本府就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
      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相同性質申請案件以補助ㄧ次為原
      則。
(七)非經轄區之鄉(鎮、市)公所層轉初審者,不予受理。
(八)對配合本府專案或基於政策需要,推動營造福利化社區工作、辦理
      社區發展業務評鑑、社區幹部研習活動、民俗育樂觀摩活動、社區
      環保、健康城市營造等優先補助且申請之計畫具公益性質,得不受
      各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並免自籌經費配合。
(九)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活動每年每一社區受補助總金額除配合重大政策
      慶典活動且申請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並經首長核准外,不得超過十
      萬元。
(十)不予補助項目:
1、社區活動中心及辦公會所之冷氣設備、按摩用品、攝影機。
2、各項計畫之摸彩品、禮品、獎品、助教鐘點費、獎金、紀念品、服裝、
   水電費、清潔費、工資、汽機車之採購、維修、油料費及有危險之虞等
   項目。
3、各項至外縣市旅遊性質活動、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活動。
4、各社區發展協會會務經費及會議費用(包含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
   席會、會員大會)。
5、已逾時效或已辦完竣之計畫案。
6、各項聯誼、聯歡活動且明顯屬聚餐性質者。


四、
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1月15日,逾時不受理。


五、
申請流程:
(一)申請階段:
1、社區發展協會檢具公文、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相關文件1式2份函送各
    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層報本府進行複審。
2、社區發展協會內各班隊(媽媽教室、長壽俱樂部…等)均需由社區發展
    協會備文(含計劃書、經費概算表)經鄉(鎮、市)公所初審、層轉本
    府複審辦理,不得單獨提出申請案。
(二)初審階段:
1、各鄉(鎮、市)公所審查後備文(含計劃書、經費概算表及其他表件)
    及初審表(格式如附件一)轉送本府提出申請。
2、初審注意事項:
(1)申請補助單位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
     書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2)採事前審核原則:
     各鄉(鎮、市)公所於社區活動辦理日期前三週完成初審工作後,備文
     送達本府進行複審工作。


六、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
(二)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三。
(三)自籌款證明文件,需由金融機構出具2個月內之證明文件。
(四)本計畫以申請單位為主辦單位,本府應列為指導單位。
(五)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印信(或圖記)及負責人章,如所提文
      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六)其他視個案需要補充之文件。


七、
補助項目及內容:
(一)辦理社區基礎工程建設:
1、社區活動中心及辦公會所之新建、改建、增建工程:
(1)補助金額:新建每案最高補助二百萬元,改建、增建每案最高補助一百萬
     元,同一社區曾獲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2)補助內容: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所列標準辦理。
(3)應注意事項:
A、社區活動中心及辦公會所之產權屬鄉(鎮、市)所有者以鄉(鎮、市)公
    所為主辦機關並研提新建計畫書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
B、新建工程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公文,方可依計畫執行。
C、有關建築事項應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規定辦理。
D、計畫用地如涉及公地撥用事宜,建議應先依土地法、各級政府之公產管理
    法規及各公共事業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申請撥用手續後再提出申請經費補助
    案。
E、請款時需由鄉(鎮、市)公所檢附收據、納入預算證明、發包合約書及建
    造執照影本送府憑辦;結案時需由鄉(鎮、市)公所檢附決算報告書。
F、補助社區辦理興建活動中心及辦公會所之新建、改建、增建工程,如逾二
    年未辦理發包並決標者,核定補助金額予以撤銷。
(4)有關興建(係指新建、改建、增建)社區活動中心及辦公會所案需經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審以獲本府同意興建之公文,請檢附下列文件一式
     五份(係適用於涉及地目變更案件或申請本府補助興建經費案件)。
A、計畫書(含工程造價概算)。
B、建物基地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著色表示)。
C、建築物配置圖及相關各層平面圖、立面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著色表示)。
D、建築線成果圖(標示申請基地與道路相關位置)。
E、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包括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
    部分)。
F、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本(若涉及變更編定者,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
    標明)。
G、若為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者,除前列文件外,應
    同時檢具: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
    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如屬山坡地
    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
H、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自有土地為限;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檢附
    接受補助即移轉土地所有權於法人之切結書。但前經奉准撥用公有土地
    或經內政部、本府核准租用國營事業土地籌設社會福利機構者不在此限
    )。
I、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應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J、如屬山坡地,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篇第十三章第二百六十二條等規定,查明非屬不得開發建築之地區,並
    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基地之地形形象坡
    度圖(三張)等調查資料。其他視個案需要補充之文件。
K、經本府同意興建後,應即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
    執行,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執行者,應詳述理由併提變更計畫層報
    本府同意後方得辦理。
L、申請補助新建、改建、增建建物者,應另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
    件。
2、社區活動中心及辦公會所之修繕、維護工程:
(1)補助金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應注意事項:
A、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合法房屋證明或原核發使用執照影本
    、修繕工程書圖、工程概算表等資料。
B、申請補助修繕、維護建物者,應另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C、有關建築事項應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規定辦理。
 D、修繕經費逾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請款時需由鄉(鎮、市)公所檢附收
    據、納入預算證明、發包合約書送府憑辦;結案時需由鄉(鎮、市)公
    所檢附決算報告書;但若涉及建築使用類組變更者,需待變更手續完成
    檢附相關使用證明及結算報告書,方得辦理請款。
3、充實設備:
(1)辦理社區活動中心及辦公會所之設備購置:
A、補助標準:每案每年度最高合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額度超過者不得再
    申請。
B、應注意事項:社區活動中心及辦公會所之產權屬鄉(鎮、市)所有者需
    以鄉(鎮、市)公所為主辦機關並研提計畫,所添購之設備視為公有財
    產。
(2)辦理社區發展協會及各班隊之設備購置:
A、補助標準:每社區每年度最高合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社區可分次提出
    申請,惟當年度如已超過補助金額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B、補助項目:各項事務器械設備、儀器設備、康樂休閒設備及雜項設備。
C、應注意事項:依據社會團體財物處理辦法規定購置財產(設備)應辦理財
    產登記、列入移交,財產目錄(附件四)應永久保管並於購置財產(設
    備)上註明『補助單位』、『補助年度』字樣,所添購之設備視為鄉(
    鎮、市)公所公有財產。
(二)辦理生產福利建設活動
1、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設置:由社區檢附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定存單影本二
    份,(其中社區自備新臺幣十萬元,鄉(鎮、市)公所配合補助新臺幣
    十五萬元),經鄉(鎮、市)公所層轉本府申請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整,本府將依排序逐年視財源酌予補助。
2、社區福利服務之推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膳雜費、茶水費、文宣資料費、器材租用
     費、講師鐘點費、志工保險、志工交通、志工背心、課後輔導酬勞費及
     雜支。
(三)辦理精神倫理建設活動
1、幹部研習、示範觀摩活動:
(1)補助標準: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
2、評鑑表揚、運動會等活動:
(1)補助標準: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裁判費、獎牌、獎盃及雜支。
3、各項體育團隊、民俗技藝團隊活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項目:團隊裝備、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
     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
4、各短期班隊活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項目:班隊裝備、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
     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
5、社區圖書或社區刊物: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項目:圖書、雜誌之購置;社區刊物每年至少應發行二期。
6、其他活動:
(1)補助標準: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膳雜費、文宣資料費
     、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


八、
督導: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表件不合規定者,應由各鄉(鎮、市)公所先行輔
      導補正後再函報本府;平時由各公所督導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計畫執行應於活動開始前三天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府(傳真、電子郵件、
      請柬皆可)。
(三)計畫如需變更,每一計畫得申請變更乙次,應檢附變更原因及內容於原
      計畫執行日前函報本府,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變更。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
      立與登錄,相關憑證請社區留存影本乙份並請依規定保管十年。


九、
核銷及請款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
      出下列資料向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核銷及請款手續。
1、領據、原始支出憑證。
2、實際支用經費報結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3、活動成果報告及照片五張以上(需加註活動說明)格式如附件六。
4、本府核定函影本及已核定過之申請書與經費概算表。
5、其他如成果彙編、宣傳單、報名表、學員名冊、簽到表等足以證明辦理本
    活動之相關資料。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未依核定項目執行、經費支用不當者,不予核撥該補
      助款項,如已核撥應辦理繳回,另執行後之剩餘款亦應辦理繳回。經本
      府核撥之補助款,如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外,得對該單位停止補(捐)助二年。
(三)涉及公有財產設備、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鄉(鎮、市)公所負責依
      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且所購置之設備應納入公所財產
      管理。
(四)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本要點各項財物採購,應避免發生採購價格偏高,浪
      費公帑事宜。
(五)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核銷時並檢附扣繳憑單影本。
(六)未配合審計機關及本府督導,本府不受理當年度其他補助案件。
(七)公所應確實審核受補助單位之核銷憑證,於給付核定金額時,應開立扣
      繳憑單予受補助單位,並逕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十、
結案程序:
(一)各鄉(鎮、市)公所於辦理案件撥款程序時一併將社區之實際支用經費
      明細表、活動成果報告表,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彙整後統一於每季(三
      月十日、六月十日、九月十日、十一月十日、及翌年一月十日前)報府
      辦理結案手續。
(二)逾期未報結案手續者,或未依規定辦理者,該社區下年度之申請案件本
      府得不受理。